「遺產繼承」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環節,遺產繼承時效、繼承順位及比例等,繼承分配表一圖幫你快速釐清!財產繼承流程如何辦理?應備文件有哪些?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怎麼辦?有債務可以拋棄繼承嗎?這些遺產繼承問題看這篇讓你一篇搞懂!
一、遺產繼承時限/辦理流程/應備文件
1、遺產繼承辦理時限
大家都知道,繼承遺產勢必會產生「遺產稅」。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也就是說半年內必須辦妥遺產繼承手續,且如果不配合辦理、超過辦理期限,則每超過1個月,便需要繳交1倍以上罰鍰。此外,若是辦理不動產財產登記,更要記得在3個月內完成辦理。
2、遺產繼承辦理流程
親人過世後需辦理的項目與流程繁多,下面就幫大家一步步整理清楚。
Step 1、戶政事務所
➭ 辦理項目:死亡登記、除戶證明、印鑑證明
➭ 應備文件:
⦁ 死亡證明書正本
⦁ 戶口名簿正本
⦁ 死者身分證正本
⦁ 配偶身分證正本(配偶換證身分證需要準備2吋相片一張)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與印章
首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除戶證明(也就是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可以申請3份至5份以上以備日後使用,免去多趟奔波。
而這裡提到的「印鑑證明」是當有不動產房屋、土地遺產需辦理「分割繼承」時才需申請,如果一般的繼承登記或公同共有,是不用特別申請印鑑證明的。如果未曾辦理過印鑑證明,初次辦理只能本人親自申請。
Step 2、國稅局
➭ 辦理項目:確認死者財產清單、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
⦁ 除戶戶籍謄本
⦁ 關係證明文件(可以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係之文件即可,如申請
⦁ 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
⦁ 遺產稅申報書
⦁ 繼承系統表
⦁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在臺居留證 之影本亦可)
如辦理拋棄繼承(Step3),則同步檢附法院證明文件
在國稅局可以確定死者的財產狀況,以此作為申報遺產稅之依據。建議可以同時申請「金融遺產」資料,包含存款、投資理財帳戶、股票、票券、期貨、壽險保單、基金等,同樣的債務、貸款、信用卡欠款等,皆可以同步清查。
申請後約過1個月便後收到金融機構回函,記得以此最新更新資料與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比對確認後再申報遺產稅,以免有所落差。
Step 3、地方法院
➭ 辦理項目:辦理拋棄繼承、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 應備文件:
⦁除戶戶籍謄本
⦁陳報人印鑑證明
⦁遺產清冊
⦁繼承人名冊
⦁繼承系統表
如果沒有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就不須經此步驟。不過保險起見,即使認定死者生前沒有債務,還是會建議辦理限定繼承,以免發生意料之外的插曲。
至於「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需要在繼承人得知可繼承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聲請狀及相關資料申請,逾時便無法辦理拋棄繼承囉!
Step 4、地方稅稽徵機關(稅捐稽徵處/稅務局)
➭ 辦理項目:地價稅查欠、房屋稅查欠
➭ 應備文件: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正本
⦁ 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亦可
確認繼承人沒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皆繳清後方可繼承。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至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如欲辦理「分割繼承」,需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繳納印花稅。
Step 5、地政事務所
➭ 辦理項目:產權移轉登記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 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拋棄繼承需檢附法院准予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本影本各1份
終於快要完成遺產繼承的步驟啦,最後是將不動產遺產辦理繼承過戶,房屋土地等將會登記於繼承人名下。而繼承登記有「一般繼承登記」、「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分割繼承登記」、「遺囑繼承登記」4種,提醒大家,只有「分割繼承登記」需要印鑑證明喔。
確認並告知國稅局死者遺產狀況後,國稅局將依申報內容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再依照金額繳納即可。如同第一段所述的辦理期限,自死者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應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則可申請延長3個月。
二、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分配表
1、遺產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清楚指出:繼承人分為「配偶」與「血親」2種。配偶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後,仍擁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是為「當然繼承人」。在扣除剩餘財產後,餘下的遺產需與血親繼承者依比例分配。血親繼承人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被繼承人被收養,只要收養關係還在,則養父母即為第二順位,生父母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之手足)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如被收養的,則為養父母之父母)
配偶的部分需和順位繼承人一起依比例分配。舉例來說,AB為夫妻,且育有CDE共 3 位子女,A過世後配偶B可與子女CDE一起依比例分得財產(比例之規範於下段說明)。
2、遺產繼承比例
以下舉例說明配偶及血親遺產繼承分配比例!假設被繼承人留下3,000萬遺產,根據《民法》第1144條,遺產的分配比例狀況如下:
1、遺產繼承順位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清楚指出:繼承人分為「配偶」與「血親」2種。配偶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後,仍擁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是為「當然繼承人」。在扣除剩餘財產後,餘下的遺產需與血親繼承者依比例分配。血親繼承人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被繼承人被收養,只要收養關係還在,則養父母即為第二順位,生父母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之手足)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如被收養的,則為養父母之父母)
配偶的部分需和順位繼承人一起依比例分配。舉例來說,AB為夫妻,且育有CDE共 3 位子女,A過世後配偶B可與子女CDE一起依比例分得財產(比例之規範於下段說明)。
2、遺產繼承比例
以下舉例說明配偶及血親遺產繼承分配比例!假設被繼承人留下3,000萬遺產,根據《民法》第1144條,遺產的分配比例狀況如下:
⦁ 配偶 與 第一順位:配偶與血親均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人數加總後平分。
例如太太與3位子女共4人,則4人均分1,500萬元,倘若太太已離世,則子女3人平分3,000萬元。
⦁ 配偶 與 第二順位:配偶½、血親½平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一半750萬,剩餘之另一半750萬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例如配偶750萬、父母各得375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總和均分3,000萬。
⦁ 配偶 與 第三順位:配偶½、血親½平分
與第二順位分配方式相同。
⦁ 配偶 與 第四順位:配偶⅔、血親⅓平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2/3,也就是1,000萬,剩餘500萬再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例如配偶得1,000萬、兄弟共2人各得250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3,000萬。
⦁ 如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都無人,則配偶獨得3,000萬。
3、特殊狀況
⦁ 欲留遺產給孫子
相信有許多爺爺奶奶都非常疼愛孫子孫女,但是如果依照上述的繼承順位,孫子比較少機會擁有繼承權,如果想將遺產留給孫輩,可以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是「訂立遺囑」:繼承人只要不危害配偶及順位繼承人之權益,都有自由處置遺產的權利,可以事先訂下遺囑,留給寶貝孫子多少遺產。
第二種就是比較不幸的狀況「代位繼承」:被繼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的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又可代為繼承。
也就是說,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更早過世的話,像是孫子的父母如果無法繼承,孫子即可代位繼承。
⦁ 無繼承人
如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財產扣除債額後,由國庫接收。
延伸閱讀:<遺產應繼分特留分是什麼?應繼分及特留分計算/比例/時效1 篇搞懂!>配偶 與 第一順位:配偶與血親均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人數加總後平分。
例如太太與3位子女共4人,則4人均分1,500萬元,倘若太太已離世,則子女3人平分3,000萬元。
⦁ 配偶 與 第二順位:配偶½、血親½平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一半750萬,剩餘之另一半750萬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例如配偶750萬、父母各得375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總和均分3,000萬。
⦁ 配偶 與 第三順位:配偶½、血親½平分
與第二順位分配方式相同。
⦁ 配偶 與 第四順位:配偶⅔、血親⅓平分
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5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先得2/3,也就是1,000萬,剩餘500萬再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例如配偶得1,000萬、兄弟共2人各得250萬,倘若太太已離世,則第四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3,000萬。
⦁ 如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都無人,則配偶獨得3,000萬。
3、特殊狀況
⦁ 欲留遺產給孫子
相信有許多爺爺奶奶都非常疼愛孫子孫女,但是如果依照上述的繼承順位,孫子比較少機會擁有繼承權,如果想將遺產留給孫輩,可以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是「訂立遺囑」:繼承人只要不危害配偶及順位繼承人之權益,都有自由處置遺產的權利,可以事先訂下遺囑,留給寶貝孫子多少遺產。
第二種就是比較不幸的狀況「代位繼承」:被繼承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的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又可代為繼承。
也就是說,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更早過世的話,像是孫子的父母如果無法繼承,孫子即可代位繼承。
⦁ 無繼承人
如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財產扣除債額後,由國庫接收。